版次:04 作者:2022年11月25日
“检察官,我已经收到房屋改造工程款了,打心底感谢你们!”日前,民事案件当事人桂某为宣汉县检察院送来锦旗,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表示感激。
住房改造引发民事官司
2018年8月,向某、覃某与桂某经口头协商达成承揽协议,由桂某对向某、覃某共同所有的房屋实施改造,但双方在施工过程中一直未明确房屋造价款。同年10月,在改造工程即将竣工前,向某、覃某二人称工程款已付清,便将大门紧锁不予他人进入。因未收到工程款,桂某多次上门催收无果,双方对此争执不下。该争议经辖区派出所、村委会多次调解,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21年4月,桂某起诉至宣汉县人民法院,要求向某、覃某按照当时当地市场价格支付房屋改造款共80100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协议中对房屋的造价没有明确约定,也无补充约定,且向某、覃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履行合同的付款义务,判决向某、覃某向桂某支付房屋造价款80100元。在执行判决裁定的过程中,因已超过上诉期限,向某、覃某向达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并提交了两份覃某与桂某的通话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请求确认其已在桂某施工过程中支付了3.4万元工程款。但其始终未能提交该通话录音的拷贝材料,无法判断其是否真实与桂某本人通话,也不能直接证明其已向桂某支付3.4万元工程款,故法院裁定驳回向某、覃某的再审申请。
四年合同纠纷画上句号
2022年8月,向某、覃某以一审法院认定实事错误,当事双方口头约定承揽价格为4.5万元,且在房屋改造过程中已经支付了3.4万元工程款为由,向宣汉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承办检察官李华发现案件当事人的诉请主张确实不能直接证明其已向桂某实际支付3.4万元工程款,法院判决并无不当,虽“案结”但“事未了”“人未和”。李华认为检察机关如直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申请人有可能继续多方信访,不利于矛盾化解。
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李华实地走访当事人住所地,与曾参与双方矛盾纠纷调解的民警、村社干部面对面座谈了解情况,掌握双方真正“心结”。经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点主要围绕房屋改造款的认定以及向某、覃某是否已向桂某实际支付3.4万元工程款。此外,还了解到向某、覃某存在家庭经济困难、子女生病住院等客观情况。随即,李华提请检察长召开听证会,为双方当事人搭建沟通交流平台。
2022年10月,宣汉县人民检察院邀请县信访局干部、律师、村委会代表等人担任检察听证员,对本案事实及双方争议的问题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因希望能够尽快收回工程款,且考虑到向某、覃某家庭经济困难、子女生病住院,桂某主动表示愿意放弃3.4万元债权,要求向某、覃某当场立即支付工程款4.6万元。但向某、覃某却对桂某提出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期限不予接受,导致和解再次陷入“僵局”。
“协调当事人民事检察和解,可能是目前最好的解决方式。”听证会后,李华积极采取“一对一”沟通方式,充分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的心理预期以及利益平衡点,促使双方打开“心结”,同时反复对向某、覃某分析诉讼利弊,解释法律法规,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向某、覃某在一周内向桂某付清4.6万元工程款,并向检察机关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民事监督。5天后,桂某终于拿到了迟到的工程款4.6万元。至此,这起历时4年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画上圆满的句号。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双将 通讯员 杨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