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虚假销售广告

男子诈骗4万余元被判刑3年罚款1万

版次:12    作者:2022年11月24日

近年来,一些诈骗分子通过社交软件、网页等渠道发布商品广告信息,以打折优惠、清仓处理等为诱饵,骗取买家的定金、手续费等,大竹就有多人被骗走数万元。

鱼苗紧俏难订购 网购卖家不发货

2021年10月,因疫情影响,大竹县鱼苗订购较为困难,为保证来年春季鱼苗按时投放,何某便嘱咐常在网上购物的儿子何某鑫在网上看看是否有渠道可靠的鱼苗售卖。何某鑫恰巧在一微信群里看见一则鱼苗清仓销售广告,便与广告发布商家卢某加了微信洽谈。何某鑫按照卢某要求交付了数千元定金。同为鱼苗发愁的几个邻居,听说何某鑫在网上订购了物美价廉的鱼苗,便争先联系卢某交付定金,共计2万余元。卢某向何某鑫等人承诺,如不受疫情影响,2022年2月底前一定发货。可何某鑫等人一直等到2022年3月底,仍未收到鱼苗。几人便微信催促卢某,但卢某以“疫情严重,物流停运,暂停发货”为由,让他们耐心等待。直到何某鑫等人发现微信被卢某拉黑,才意识到被骗了,立即到派出所报案。

空手诈骗套定金 难逃法网偿恶果

法院审理认为:卢某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通过某网络平台发布虚假鱼苗销售广告,利用价格优势推销“商品”,客户看到广告后与卢某通过微信等方式洽谈,并达成订购协议,卢某要求客户先付定金再发货,客户按照卢某要求支付定金后,卢某却不发货、不退款并失联,从而达到骗钱的目的。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卢某通过上述手段先后骗取包括何某鑫等人在内的多名客户定金,共计4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卢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