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冰毒118克

男子被判15年 没收财产6万元

版次:12    作者:2022年07月01日

本报讯 (达州日报社通讯员 陈俭) 6月24日,大竹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湖北省某市,以9000元的价格将48克冰毒(甲基苯丙胺)卖给吴某某(已判刑),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9000元给刘某某。吴某某将买来的毒品带回大竹县藏匿于一出租屋内,后转移至大竹县东柳街道某小区房屋内。

刘某甲(已判刑)欲购买毒品并通过电话与刘某某商谈。2019年7月2日,刘某甲驾车从大竹县出发到湖北省某市找到刘某某。刘某某以16000元的价格将70克冰毒卖给刘某甲,2019年7月3日凌晨,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16000元给刘某某。后刘某甲将毒品带回大竹。

2019年8月28日,吴某某和刘某甲电话联系后,刘某甲驾车到大竹县东柳街道某小区外,二人携带所购买的部分毒品在车内进行交接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刘某甲身上搜出毒品疑似物,从轿车的副驾驶位置和手刹处搜出毒品疑似物;从吴某某居住的大竹县东柳街道某小区房屋内搜出毒品疑似物一包。2019年9月9日,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大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经查,被告人贩卖毒品118克的事实,有证人证言、通话记录、行程信息、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据确实充分。大竹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