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04 作者:2022年06月24日
近年来,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现象并不鲜见,然而子女离婚时,该房屋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常常引发纠纷。为此,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陈娜律师选取了一个典型案例进行了剖析。
案情简介
李某2006年4月15日在达城某楼盘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房屋。房款总额为25万元,李某父母于李某结婚前支付全部房款。2007年李某与谢某登记结婚,2009年李某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经评估这套房产价值60万元,婚姻存续期间有存款20万元,无债权债务。2021年2月,谢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准予和李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谢某是否有权参与分割该不动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在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律师点评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陈娜律师点评:李某婚前其父母的出资应视为对李某的个人赠与,该房屋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具体的分割比例还是要参考对该不动产的贡献。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肖礼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