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房地集团原董事长受审

版次:02    作者:2020年09月25日

本报讯 9月22日,通川区人民法院对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至12月,黎某利用担任达州房地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的便利,先后两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500万元,用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2013年至2019年,黎某利用担任达州房地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董事长、达州市塔沱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主任等职务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资产评估及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钟某,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多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61.2万元。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多位证人的证言、黎某的供述与辩解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庭审中,控辩双方重点围绕犯罪金额、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等问题展开辩论。鉴于犯罪事实多、案情较复杂,合议庭将在庭审后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全面合议,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并择期公开宣判。

(本报记者 向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