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05 作者:2019年12月20日
“我在柏水乡卫生院干了整整7年,突然工资从每月1500元降到500元,还要自负水电费和生活费,这明显是逼我卷铺盖走人。”12月18日,渠县柏水乡锅顶村4组村民赵中帆向本报民生热线2382258咨询,像他这种情况,卫生院该不该按照《劳动法》给予经济补偿。
大幅降薪 被迫离职
今年65岁的赵中帆曾是一名在农村做坝坝宴的厨师。2012年8月,他被柏水乡卫生院聘请为炊事员,双方没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工资1500元。2013年10月,卫生院要求他兼职保洁员的工作,工资待遇不变,自己承担水电费和生活费。2019年8月23日,柏水乡卫生院召开会议决定,赵中帆的工作职责不变,但工资降至每月500元,自负水电费和生活费。
“院长说,继续做可以,但要我儿子与卫生院签订协议,干活期间发生的所有意外事故和卫生院无关。”赵中帆说,原卫生院院长曾说过,干好了要加工资,没想到现在不但没加还大幅度降薪,“明摆着是逼我走人”。
“我从9月起就没上班,卫生院到现在都没有给我一个说法。”赵中帆实在想不通。
效益不好 无奈之举
柏水乡卫生院院长黄军接受采访说,他是今年8月到柏水乡卫生院任职的,卫生院效益不好,已负债100多万元。柏水乡卫生院地处大山,当地不少青壮年都外出务工,老年人一旦生病,不是到镇医院就是到县医院,到乡卫生院看病的人很少,所以乡卫生院每月收入只有几千元。
关于赵中帆反映的情况,黄军坦言,“他年纪大了,又患有高血压”,加上乡卫生院还欠10多位职工半年的工资。按上级要求,柏水乡卫生院需要尽量保运转和基本工资。“赵中帆9月开始没上班后,卫生院想办法补齐了他的工资,其他职工的工资到现在都没钱补发。”黄军说。
合同终止 不予补偿
达城律师郑传富:《劳动合同法》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终止情形下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例同样未规定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义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所以,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负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本报记者 罗丁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