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迁回多年 没有一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

北外镇政府:尽快组织双方协调解决

版次:05    作者:2019年12月12日

“我家户口曾迁出又迁回,组上土地多次被征,我家却没领到一分钱的补偿。”12月9日,通川区北外镇高家坝社区居民王仕珍向本报民生热线2382258反映,多年来,她一直找社区想要回自己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但社区干部以村民不同意为由拒绝。

户口迁回原籍被卡13年

79岁的王仕珍回忆,1981年,她和4个儿子在高家坝社区原一村一组分得了土地。后来,因丈夫转业分配到宣汉县大路煤矿,按照当时的政策,她和4个儿子的户籍迁到了大路煤矿。1983年,原一村一组收回了王仕珍家的承包土地后,她有2个儿子分配到大路煤矿工作。

1995年,王仕珍和另外2个儿子拿着大路煤矿出具的户口迁移手续回到高家坝后,原一村一组组长没有给她开具户口接收证明。2008年,修路要占用王仕珍家自留地,组上与她协商达成共识,为她和2个儿子开具了户口接收证明,随后不久,她的1个儿媳妇和2个孙子也上户在原一村一组。

土地被征没一分补偿款

从1998年开始,原一村一组土地被征用多次,其他村民均获得土地征用补偿、补助和安置等费用,社区却以村民自治、村规民约等规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认为,王仕珍家户口曾迁出、土地被收回、村民不同意为由,不给她家一分钱的征地补偿。

“1940年我就在该组出生,在当地土生土长,集体土地被征,却没有‘份’,成了我的一块心病。”王仕珍说,她家户口迁进迁出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事,而迁回后没有及时上户,是时任组长对政策理解不够所致。

补偿资格不是村民议定范围

王仕珍说,这件事困扰了她家多年。前不久,她咨询一位懂法人士得知,社区不发补偿的“三条理由”均不成立。首先,农村村民取得非农业户口后,没有纳入国家公务员行列或者加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村民仍然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其次,凡在本村生产、生活的,即使未分得承包地和自留地,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不受影响,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取土地征地补偿的前提是成员资格,并非以实际承包的土地为依据。最后,村民具有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享有获得征地补偿费用的权利,不是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的范围和问题,而村民自治、村规民约也不能与法律法规相违背。

约定本周内协调解决

12月9日下午,高家坝社区主任周仕华接受记者采访称,按照居民自治有关规定,王仕珍家不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其家不能参与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分配。若王仕珍家对决议有异议,可走司法程序维权。

北外镇党委书记何曙光告诉记者,此事镇党委、镇政府高度重视,当事人王仕珍自己称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社区却称不符合。对此,镇政府已与王仕珍约定好,由镇政府的法律顾问和政府工作人员尽快组织双方协调解决。若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按规定分配补偿;若不符合条件,还请理解。

□本报记者 罗丁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