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宣判 对非法占地监管不力 大竹自然资源局违法

版次:12    作者:2019年09月10日

9月9日,由公益诉讼起诉人大竹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大竹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土地监管法定职责一案在通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通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决确认被告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对大竹县绿水竹农家乐店非法占地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这也是我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为提高庭审效率,明确审判重点,通川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28日召开庭前会议,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明确双方争议焦点。

上午9时30分,该案正式开庭,由通川区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长担任审判长,行政庭正、副庭长与4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充分保障司法民主。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均到庭参与庭审。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查明,自2010年5月起,谭某、杨某夫妇先后与大竹县乌木镇堡子村10组、12组村民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租用集体土地共计73.5亩。按照《大竹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地块位于中心城区有条件建设区范围,规划用途为农用地。2011年4月28日,杨某投资成立大竹县绿水竹农家乐店,并在未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租用土地上建造房屋、茶座、游泳池,从事住宿、休闲、娱乐等经营活动。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大竹县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履职,未对大竹县绿水竹农家乐店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作出处理,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损害,符合公益诉讼受理范围。

2017年10月10日,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原大竹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局依法履行职责,责令大竹县绿水竹农家乐店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宾馆、茶座、游泳池、会议室和其他配套设施,并将土地恢复原状。

此后,大竹县自然资源局2017年11月6日作出错误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8年6月28日撤销该决定,但未及时予以纠正。2019年4月11日,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通川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对大竹县绿水竹农家乐店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履行法定职责。大竹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后,鉴于大竹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大竹县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对大竹县绿水竹农家乐非法占地的监管职责违法。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先后运用PPT示证方式,展示了涉案书证、现场勘察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并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主要围绕大竹县自然资源局是否存在怠于履行土地监管法定职责行为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公益诉讼起诉人阐明了对被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依据,出示了由于被告怠于履行土地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证据资料,对诉讼的事实理由进行了充分论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土地用途管制的职责,且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但本案中,被告却以大竹县绿水竹农家乐店系招商引资项目,而对其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修建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长达数年,显属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起诉人向被告发出检察建议书后,虽然被告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但在发现该处罚决定认定面积错误而予以撤销后,并未按照法律规定期限及时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至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案涉土地资源仍未得到恢复,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被告的行为显属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法庭当庭作出口头判决:确认被告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对大竹县绿水竹农家乐店非法占地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

□郑滨 本报记者 闫军 李天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