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谨防这些“坑”

版次:12    作者:2019年08月23日

近年来,民间借贷行为越来越普遍,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也逐年上升。借钱容易要钱难。很多人在借贷时因碍于颜面、疏忽大意或太过信任等原因,掉进了民间借贷的“坑”,结果惹上官司。所以,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需要擦亮双眼,谨慎识别。

没有书面凭证,“空口无凭”

张三与李四系朋友关系。某天,张三因急事需要用钱,而身上没带现金,便随口向在场好友李四借款,李四鉴于双方是多年好友关系,在张三没有出具借条的情况下便爽快借给对方8000元现金。后来,张三超过约定时间都没有还款,李四遂向张三索要,而张三却丝毫没有还款的意思。后来,李四再次通过电话向张三询问并试图进行录音取证:“我借给你的8000块钱你什么时候还?”不料,张三竟矢口否认,李四一气之下便将张三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李四提供的通话录音只能反映其曾向张三主张过债权的事实,因张三矢口否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四向张三出借过款项,所以李四仅以录音证据证明他与张三之间发生过借款的事实,法院不予认可。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四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其他能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律师提醒:在给他人借钱时,一定要有留存证据的意识,除借条、欠条外,还应保留好转款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只有证据才能还原事实的真相。

盲目担保,“坑”你没商量

2018年1月,刘某看到一家正在经营中的饭店要转让,便想接手。因为资金不足,刘某经人介绍找到宋某借款20万元,并约定2018年6月底偿还。宋某担心刘某到时不能还款,便要求刘某提供担保人。刘某想到自己的发小洪某,一顿酒足饭饱之后,财大气粗的洪某便在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了字。后来,刘某经营失败,借款到期后,仅还了宋某5万元。宋某多次向刘某索要借款,刘某一直推诿,宋某便向洪某索要,洪某以宋某应先向刘某索要为由拒不还款。2018年10月,宋某将刘、洪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借款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洪某作为保证人,在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且原告宋某起诉时未超过保证期间,故依法支持了宋某要求刘某、洪某连带偿还借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如果为他人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务必考虑自己的承受能力,选择适合的担保方式,以免财产受损还伤了和气。

网络借贷,“陷阱”频现

张某因资金周转紧张借款无门,好友李某就向他介绍了一款网贷APP。2017年2月12日,张某在该网贷公司申请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张某需一次性偿还本息共计24.8万元。借款协议同时约定,张某需预先向平台支付咨询费、服务费、审核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万元。后来,张某未能如期还款,被该网贷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网络贷款平台向张某提供借款之前预先扣除了咨询费、服务费、审核费等共计2万元。所以,虽然申请借款的金额是20万元,但张某实际上借到的本金只有18万元。并且,在借款协议中还约定借款到期后张某需支付利息4.8万元,这个利息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得。借款时,张某已预先支付了各项费用共计2万元,故网贷公司起诉所要求的利息与上述费用合计已超年利率24%,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令张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以18万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律师提醒: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利率必须遵守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内这一“红线”,超出部分可以要求返还或者扣减本金。法律不支持“砍头息”和预先扣除各种手续费的做法,预先扣除的利息等费用不得计算在本金之中再计算复利。□施法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