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02 作者:2019年04月26日
昨日,在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我市近年来发生的知识产权类民事案件典型案例,以增强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创新意识,初步树立我市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良好形象,为我市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案例一 翡翠凤凰商务会所赔偿3万多
2015年7月17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滚石”公司)授权的工作人员一纸诉状将达州市翡翠凤凰商务会所告上法庭。理由是:该会所包间的点歌器上有75部MV作品未经著作权人“滚石”公司授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45000元,并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费用2256元。
在审理过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照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其他市(州)法院的判赔金额,并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来确定每首被侵权歌曲的赔偿金额,最终判决被告翡翠凤凰商务会所停止放映案涉75部MV;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赔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2256元。
案例二
个体户侵犯“黑象”商标赔偿5千元
2016年10月,渠县工商质监局根据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举报,前往被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杨某)处现场检查,发现被告销售带有“黑象”商标的BVR1.5、BVR2.5、BVR4规格电缆并获利465元。该电缆经商标权利人判定,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渠县工商质监局对被告上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8000元并没收未销售的电缆。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利,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侵犯原告“黑象”商标专用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黑象”商标权所有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在诉讼中对于案涉商品的进货渠道、取得涉案商品时所尽的注意义务均未提供证据,不构成合法来源抗辩。根据被告杨某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和情节,参考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销售获利情况,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逐年增多
据了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作为该院专属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业务庭,截至目前,主要涉及的属民事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两大类,这两类案件数在我市呈逐年大幅度上升态势。
今年截至4月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了41件知识产权纠纷案,并已超过去年全年的案件数,今年预计会突破上百件。
□本报记者 程序 赵曼琦 彭小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