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01 作者:2018年09月14日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从2018年7月1日起,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将由过去的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调整为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4元调整为17.4元。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结合了达州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就业再就业状况等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 (见习记者 蒋金洪 本报记者 罗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