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08 作者:2018年08月17日
渠县L镇村民王某在贵州省贵阳市成立了一家餐饮公司,当地偏远山区村民张某在王某公司上班。2018年春节放假期间,张某邀同事一起到渠县旅游,顺道接王某回贵阳。2月20日,张某一行到达王某家中,当晚被安排在王某家中3楼休息。
但在次日凌晨3点左右,张某被人发现躺在楼下院坝里,并已停止呼吸。经渠县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分析,确认是张某晚上上洗手间时没有开灯,不小心从楼上坠落致死,排除他杀的可能。然而围绕赔偿问题,王某与张某家属产生了一系列纠纷。
人民调解员排解矛盾
2月21日晚,张某亲属赶到渠县,要求赔偿100万,被王某拒绝。2月22日,死者亲属一行到县委、县政府上访,同时通过网络散布不当言论。县信访办接待他们后,将案件转到L镇信访办,要求妥善处理。
在L镇信访办介入处理后,王某以张某系自己不小心坠楼身亡为由,坚决不同意赔偿100万,并称公司已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如果张某之死被认定为工亡,可依法申请工亡赔偿。死者亲属见状,一方面向达州市公安机关申请对张某死因进行重新鉴定,另一方面称如果没有满意结果,还将到市上、省上上访。经重新鉴定,达州市公安机关对张某的死亡原因维持了原有结论。
为防止矛盾进一步升级,L镇镇政府启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要求L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到该事项中开展人民调解工作。3月5日,L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向双方说明,张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因自己不小心导致了坠楼身亡,其自身要为自己的死亡负责;其次,从张某为家中独子等实际情况出发,劝说王某给予一定的困难帮助金。
在调解中,调解员讲事实、引法律、说道理、举案例,经过四个多小时的疏导、劝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给予死者方10万元作为困难帮助金,此款用于死者安葬费、死者亲友交通、生活、住宿费及对死者父母的困难帮助,在签定调解书时付一半,尸体火化后付另一半。
工伤认定不成立
后来,死者亲属方又提出张某是在接老板回公司上班的过程中不小心坠楼身亡的,属工伤,坚持要求王某赔偿100万。
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只能由劳动部门进行认定,且适用属地管理原则。王某餐饮公司的注册地和经营地是贵阳市,为张某等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地也是贵阳市,因此本案工伤认定应该由贵阳市劳动部门进行。调解员就这一情况向双方作了详细说明。双方均同意工伤认定事宜待回贵阳市后再进行,此次调解仅围绕困难帮助款问题进行。
死者亲属回到贵阳市后,立即向贵阳市劳动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贵阳市劳动部门认为张某假期外出玩耍,因意外死亡,与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伤。之后,张某家人又以人身权纠纷为由将王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赔偿90万。对此,王某认为死者亲属无理取闹,在庭审中要求死者亲属返还10万元困难帮助款。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在王某家中留宿因意外坠楼死亡,与王某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王某不应对死者进行赔偿,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之前支付的10万元困难帮助款系自愿行为,该行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其返还10万元困难帮助款的要求不予支持。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人民调解员提醒:
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信访案件的处理,又叫访调对接,这也是人民调解工作在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的新形势下,展现出的新作为。人民调解并不参与所有信访事项的处理工作,只处理以下几类纠纷:对公民之间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的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其他依法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信访事项。□施法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