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提高窗口服务效率,切实减少办事环节。即日起,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不再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从5月16日起,我市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不再提交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个人申请,只需填报中心提供的提取审批确认表即可。即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只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本人银行卡及相对应提取情形的证明资料即可,不再需要提供单位加盖公章(财务章)的提取业务申请(审批)书。
此外,还将对外公布公积金业务办理保留和取消证明材料清单,缴存单位和职工办事过程中不再需要无谓证明和循环证明。缴存职工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时,中心不再收取职工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军官证、港澳居民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证件的复印件,确需收取职工证件复印件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窗口免费复印。
(本报记者 刘民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