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岗不行、工作加码也不奏效、又说本工作有危险性,22日下午,达川区市民杨女士焦急地向本报“丁山帮办”反映她所遭遇的烦心事:入职四个月后发现自己怀孕了,公司竟采取各种手段“逼”她主动辞职。她想知道,公司这样做是否违反劳动法规定,并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民反映: 因怀孕公司增加工作量
据杨女士介绍,2017年12月18日她应聘在达川区某二手车公司上班,职位是该公司综合管理岗,负责达州、巴中、广元3个城市的管理工作。前不久该公司领导得知她意外怀孕后,就不断给她增加工作量,并警告她该岗位具有安全风险,还“旁敲侧击”、“晓以利害”,使得她心里压力增加,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杨女士怀疑公司是希望自己主动提出辞职。
杨女士说,在获知自己怀孕后,该公司某领导告诉她计划把她从综合管理岗位调到销售岗位,因考虑销售工作需要天天在外面跑,自己的身体肯定吃不消,她便没有同意。随后,公司领导把南充、遂宁、广安3个城市的管理工作也交给她负责。杨女士接下工作安排后,公司竟然又把泸州、宜宾、自贡3个城市的管理工作安排给她。如此一来,杨女士原先负责3个城市管理工作,如今需要负责9个城市。据杨女士反映,见自己没有辞职的念头,公司领导又告诉她“管理岗位很危险,有的客户会作出过激行为,甚至会拿刀砍人。”杨女士表示很困惑,因为在她刚应聘该职位时,该公司并没有人告诉过她所应聘的工作岗位还需承担安全风险。
对此,她想通过达州晚报了解一下,公司的“做法”是否于法有据?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已经收到侵犯。
律师说法:
企业须履行法律和社会责任
随后,记者就此联系了达城专业律师郑传富,郑律师解释说,我国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多部法律法规里面对女职工权益保障均做了相应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郑律师说,企业须依法履行对女职工特别保护的法律责任及社会责任。有些用人单位,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一旦发现女职工怀孕,便以种种理由,比如通过为难员工的方式逼迫其主动辞职,或者直接予以辞退或解聘,有的甚至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约定几年内不得怀孕。针对杨女士面对的问题,郑律师建议,杨女士一定要及时提出异议,若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劳动监察等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罗丁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