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来电:自己离婚两年了,当初和前妻签离婚协议时,约定房子的产权归王先生所有,但前妻享有永久居住权,等儿子18岁后将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双方都不能买卖该房屋。如今他准备再婚,是否可以终止前妻的永久居住权?
达城专业律师郑传富回复:根据婚姻法、合同法规定,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应当遵守,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反悔。在本案中,王先生和前妻在离婚时已经对房产的分配进行了约定,居住权由其前妻享有,所以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是不能反悔的。
对此,郑律师提醒说,夫妻在协议离婚时,虽然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但双方签的离婚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只要离婚手续办理成功,双方的离婚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无法定事由双方不得反悔。
分别赡养父母的协议有效吗?
市民刘先生来电:前两年他和哥哥分别签订了《养老送终协议》,约定他赡养母亲,哥哥赡养父亲,各自将老人送终,互不干涉。最近母亲病重入院,他经济条件差无力承担。于是找到哥哥想让其承担部分医疗费,却遭到拒绝。请问,哥哥能否以签了协议为由拒绝赡养母亲?
达城专业律师郑传富回复: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转让,将老人分别赡养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养老送终协议》应属无效。刘先生的哥哥应在刘先生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提供医疗费用,无权拒绝赡养其母亲。 (本报记者 罗丁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