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记者从市交警支队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今年我市共有11人被终生禁驾。其中有7人为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4人为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年龄最大的62岁,年龄最小的仅26岁。
肇事逃逸
杨胜利,男,大竹县人。2014年4月28日04时10分,杨胜利驾驶川S565**重型自卸货车,在凤凰大桥南头往江阳方向100m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市交警支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杨胜利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崔晓禹,男,开江县人。2017年1月12日21时35分,崔晓禹驾驶渝FKE8**小型轿车,在开江县境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市交警支队根据相关规定,吊销崔晓禹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庞金勇,男,万源市人。2015年3月28日19时24分,庞金勇驾驶川S688**重型普通货车,在旧(旧院镇)蜂(蜂桶乡)路旧院镇红岩村炕家湾路段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市交警支队根据相关规定,吊销庞金勇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方先胜,男,四川蓬安人。2010年12月24日05时50分,方先胜驾驶渝BE88**中型自卸货车,在渠县S204线鹤林乡中间街路段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市交警支队依法吊销方先胜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吴川,男,万源市人。2017年1月10日21时45分,吴川驾驶川SR58**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事故时持准驾车型C1驾驶证在210国道1415km+200m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市交警支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吴川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汪明周,男,万源市人。2016年9月27日6时50分,汪明周驾驶川SRS0**轻型普通货车,在渠县东城半岛滨河路君悦湾工地路段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市交警支队依法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周小龙,男,大竹县人。2017年1月6日19时14分,周小龙驾驶粤BS64**小型轿车,在大竹县210国道1646km+500m路段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市交警支队依法吊销其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车
付旭,男,大竹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9********2071,准驾车型C1E。2017年6月22日23时17分,付旭醉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车牌号为川SFX7**)小型轿车,在大竹县竹阳镇国道210线1635km+100m路段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唐鹏程,男,渠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30********6312,准驾车型C1E。2016年12月28日02时56分,唐鹏程醉酒后驾驶川SSM8**小型面包车,在G318线2067km+500m路段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甘强,男,渠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30********2037,准驾车型C1。2017年6月25日15时15分,甘强酒后驾驶川SQF3**小型轿车,在渠县清(溪)望(江)路清溪动检站路段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郑咸金,男,大竹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9********1636,准驾车型E。2017年5月9日21时05分,郑咸金酒后驾驶川S53G**普通两轮摩托车,在大竹县荷兰印象至乌木0km+200m路段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市交警支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以上4人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曾猛 本报记者 李泽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