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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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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失信股东被限高消费 大竹两公司“被逼”履行义务

    本报讯 “一处失信 处处受限”,近日大竹县两公司在被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股东坐不了飞机,失信公司也无法正常进行投标。发现事情的严重性后,两公司不得不在失信受限的“紧箍咒”下履行法律义务。

    失信股东被限高消费

    今年6月27日,大竹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被告某建筑公司与原告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建筑公司赔偿张某一次性补助金共计5万元,6月30日前支付2万元,下余3万元于11月30日前付清。而该建筑公司迟迟不履行义务,张某遂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该协议。

    该院执行局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该建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不佳,认为本案责任应由挂靠人承担。据了解,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年逾六旬,疑似挂名股东。因被执行公司拒不申报财产、不履行生效调解书,被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限制高消费。

    该公司第二大股东、监事刘某也被纳入限高之列,在他出差时被民航限制乘坐飞机,这才发现问题的严重性。刘某个人正处于事业上升期,迫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到法院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均被列入限制高消费之列。本案中,涉案公司的股东刘某被列入限高消费惩戒后,处处受限,最后不得不履行法律义务,案结事了。

    失信公司无法投标

    2015年1月7日,达州的颜先生雇佣唐女士在四川某建筑公司承建的项目部从事抹灰工作。当天下午唐女士在工作时不幸跌倒受伤,造成九级伤残。出院后,唐女士将颜先生和该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此案经大竹法院审理后判决由被告四川某建筑公司赔偿唐女士医疗费、赔偿金等共计95474.6元。

    因建筑公司迟迟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赔偿义务,唐女士向大竹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该案。该院执行局依法向这家建筑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都拒不履行。今年上半年,大竹法院将该建筑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名单。

    近日,该建筑公司在一次招标中被告知不能投标,才意识到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遂主动与法院联系,并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到法院履行了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朱木兵 本报记者 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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