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特别报道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达州日报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7年12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记者直击庭审达州火锅店“老油”入刑第一案
达人街“南渝门”炒料、搭锅师徒被判刑
⬇当庭播放回收制作“老油”过程的视频
庭审现场

    昨日上午,通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我市首例火锅店使用“老油”火锅的案例,为餐饮企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为提升口感,西外“南渝门自助火锅”在锅底中掺加回收来的“老油”,负责炒料、搭锅的王某某、唐某师徒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刑。

    火锅、串串香是达州市民最盛行的一种餐饮方式,一口红油翻滚不停的铁锅,食客将肉、菜烫入片刻即食。但是,一些火锅店、串串店为提升口感、降低成本,向新锅底里添加已经使用过的“老油”、“口水油”,这种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犯罪?昨日上午,记者来到西外市中级人民法院11审判庭,通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正在这里开庭审理我市首例使用“老油”火锅案件。记者通过直击庭审过程,为你深度还原这起案件的始末和个中细节。该案的审判结果,将为达州火锅、串串从业者敲响警钟,自此往锅底里掺“老油”、“口水油”到底是不是犯罪,将有一个清晰的定论。

    案发: 突击检查查出“问题油”

    昨天上午10时,庭审正式开始,被告王某某(39岁、重庆江津人)、唐某(21岁、达川区人)被法警带入法庭。记者从审判庭上了解到,王、唐二人是师徒关系,案发前在西外达人街附近的“南渝门自助火锅城”工作,专门负责火锅料炒制、搭配锅底等工作。

    今年4月,通川区食药监部门在对该火锅店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其厨房内有一个大桶,桶上搁着一个大簸箕,被告人将其他顾客食用过的火锅底料进行简单的处理后,将“老油”掺入新锅中供顾客食用。次日,食药监执法人员联合通川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再次对该火锅店厨房进行突查,当场查获大量“老油”。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被告人王、唐师徒先后投案自首,并主动如实公诉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随后,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依法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

    当庭播放制作“老油”过程

    在突击检查时,执法人员还当场查扣了“南渝门自助火锅城”的厨房监控设备。公诉机关将监控设备记录的视频资料作为证据,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庭提交并播放。记者看到,2名被告人对从餐桌上回收的老油,通过厨房内的大桶、簸箕,对老锅底进行油渣分离、入桶备熬等处理后,再将桶放在灶台上点火熬煮,在给顾客搭锅时,将新料和熬制好的“老油”掺杂在一起放入锅中,然后端出厨房,供顾客食用。

    据证人通川区食药监的执法人员介绍,在案发当晚,食药监和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时,就当场查扣了280余公斤的“老油”。

    检方认为,被告人王、唐师徒二人,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辩护人:

    被告仅系违法不构成犯罪

    随后,庭审继续进行,两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出示了一件关键性的证据。在案发后,通川区食药监部门对查扣的老油进行了抽样检查,对“老油”中含有的菌落总数、黄曲霉素等主要食品安全指标进行了检测,但未从中检测出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为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2名被告人仅仅是生产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是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

    不知道添加“老油”是犯罪

    2名被告人也在庭审过程进行了陈述。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自己不懂法,也不知道在制作火锅底料的过程中,添加“老油”是犯罪行为。他这么做仅仅是为了提升火锅底料的口感。被告人唐某则表示,自己是一名学徒,制作博得顾客青睐的火锅底料,是一门传统手艺,他按照师傅的口口相传来进行操作,并不知道回收、熬制、添加“老油”是犯罪行为。

    辩护人也表示,被告人王、唐二人,在用回收的“老油”制作火锅底料时,没有主观恶意,且添加的“老油”无毒害,社会危害性不大。

    判决: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名成立

    庭审结束后,法庭暂时闭庭10分钟,由合议庭评议。通川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案是通川区司法机关办理的达州首例火锅店“老油”入刑案件,无论对于检察机关还是法院都是一种考验。

    10分钟后,法庭再次开庭,并当庭对2名被告人宣告判决。法院审理认为,2015年6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在“南渝门自助火锅城”炒制火锅底料,其间教授徒弟被告人唐某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底料回收并再加工,在混合新油后,重新回流至餐桌供顾客食用。顾客吃剩的汤料属于餐厨垃圾,汤料中的油脂则属于废弃食用油脂。根据2012年1月9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老油”、“口水油”等一律定性为“地沟油”,重复使用这些“口水油”,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王、唐二人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名成立。

    随后,法庭当庭进行了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2人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法院:

    严惩食品安全犯罪

    在宣判后,通川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食品安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通川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以“零容忍”的严惩态势,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在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职能作用,严格依法、公正、高效的审理好每一起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切实维护广大民生,努力实现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陈南英 本报记者 程序)

放大 缩小 默认
达州日报社概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法律顾问 | 广告服务 | Copyright © 2006-2010 by www.dzrb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达州日报社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 日报热线:0818-2380088  晚报热线:0818-2382258  本站热线:0818-2379260
新闻QQ:562836866 客户QQ:159847861 新闻投稿邮箱:dzrbs88888@sohu.com 图片投稿邮箱:dzcmw@163.com
蜀ICP备06015679号 公安备案号:5130000101 川新备07-140011 -当前在线[]
   第01版:看点
   第02版:时事要闻
   第03版:特别报道
   第04版:县市法治
   第05版:时尚周刊
   第06版:汽车广告
   第07版:廉洁达州
   第08版:潮流周刊
   第09版:美食周刊
   第10版:民生热线
   第11版:天下
   第12版:达州尘世
本报记者直击庭审达州火锅店“老油”入刑第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