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已去世3年,但仍由我一直照顾婆婆的日常生活起居,直至婆婆去世。婆婆去世后留下的一套房屋,不知我是否有份继承?”昨日,家住达川区石梯镇街道的王女士向本报民生热线2382258来电咨询。
据王女士介绍,她丈夫因病已走了3年,她和婆婆共同居住在本镇街道的老房屋中,婆婆的日常生活起居就落在她的肩上。而婆婆共生育了3个子女,除了她老公外,还有一弟弟和一妹妹,兄妹两家均在城里打工,平时基本上没有管过婆婆。
前不久,其婆婆去世遗留下街上这套房屋,婆婆生前没有立遗嘱,但曾经说过要分一些给她。可是丈夫的弟弟和妹妹却表示,哥哥已经去世了,她与自己的父母不再有任何关系,而他们兄妹作为父母的继承人,理应继承母亲的全部遗产。
“我每日里悉心照顾婆婆,从无怨言。其兄妹俩的说法太让人寒心了!”对此,王女士想咨询一下,她是否可以继承婆婆的遗产?
昨日上午,记者就此联系了达城专业律师郑传富。郑律师解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此外,再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抚养义务。按照王女士所叙述的事实,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对老人的遗产进行继承。
(本报记者 罗丁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