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法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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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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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小组村民“分红”为何差别如此大?

    “在本组分红上,无论是比我儿子岁数大的,还是比我儿子年龄小的都有份,唯独我儿子没有份,这是不是搞错了?”昨日,家住通川区磐石镇渡口村1组村民肖德兰向本报民生热线2382258来电反映。

     村民反映: 同组村民两种待遇

    据肖德兰介绍,2002年她结婚后,户籍迁到磐石丈夫这边,两人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合于2013年3月离婚,儿子由男方抚养。离婚后,肖德兰的户籍并没有迁回老家仍留在磐石。2014年,她与达川区石桥籍人再婚,2016年5月生下儿子肖某某,随后儿子户籍与她上在一起。

    前不久,组长通知她有集体收益等要分红。于是她兴冲冲地带上户口簿找到组长,组长却表示其儿子不能参与集体收入等分红。但经她打听得知,无论年龄比他儿子大还是小的小孩均有分红,唯独自己儿子没份。

    “同是一个村民小组的成员,却有两种截然不同待遇,这是不是不合理?”肖德兰说。

    村委回复:

    分红方案系村民决议

    昨日上午,记者就此联系了通川区磐石镇渡口村村委会,该村1组曹组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2014年,通过村民自治,该组召开了全组社员大会,形成了村规民约,其中在集体经济收入分红中约定:一个男性村民结婚、离婚只认一方;两个女的允许一个女儿的女婿上门,包括子女上户,均可参加分配;另外一个女儿的子女愿意在本组上户的,可以上户,但不参加分红。

    因此,当事人肖德兰离婚后本人可以参加分配,其在婚后子女不能参与分配,这是召开的全体社员会议形成的决议。同时,该组像肖德兰一样的情况有5户人,均没参加分红,他们是一视同仁,不存在歧视。

    磐石镇渡口村村支书朱孝成告诉记者,作为村委会,他们只能宣传政策,各村民小组依据自身情况村民自治,形成的村规民约只要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他们村委会都是支持的。 

    (本报记者 罗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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