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和丈夫离婚,在商量财产分割时,连给女儿购买的人身保险丈夫也想分割,他的做法不知对不对?”昨日,家住通川区西外御景上城的张女士向本报民生热线2382258来电咨询。
据张女士介绍,她和丈夫因感情破裂协商离婚,6岁的女儿由她抚养,其他财产分割双方均无异议,但对给女儿投保的一份包括教育险和意外险等在内的人身保险保单有异议。该保险保费每年1万元,已经交了6年,投保人是张女士。
商量离婚协议时,丈夫称是婚内共同财产给女儿购买的保险,因此要求给他补偿已交的部分保费。对此,张女士想咨询一下,其丈夫这个要求是否合理?究竟可不可以分割?
昨日,达城专业律师郑传富解释称,根据这份保单的内容,该保险的受益人是其女儿,而不是张女士和其丈夫,张女士和丈夫为女儿投保的行为是赋予女儿利益的行为,保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保险利益也是共同的。任何一方与子女的亲权关系,都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这与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投保,一方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离婚时可以主张保险费补偿的情形不同。
因该保单保险的最终利益归其女儿,无论其女儿随哪一方生活,均不存在所交纳的保险费补偿问题。因此,张女士的丈夫无权要求补偿已交纳的保险费。也就是说,为孩子买的人身保险夫妻离婚时不能分。根据法律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应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离婚时不能就孩子的人身保险进行分割。(本报记者 罗丁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