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日,孙某欲购买二手摩托车,遂通过微信联系到一卖二手摩托车男子并相约见面。9月7日17时许,孙某邀约林某、赵某及宋某(另案处理)一道在宣汉县南坝镇南昆大桥处与之前在微信上联系的喻某、李某、苏某商议购车一事,后赵某等人察觉该三辆车可能是盗窃所得,于是商议决定“黑吃黑”……
几人商量由赵某假装报警,喻、李二人见状各骑一辆摩托车迅速逃离现场,在苏某骑车欲逃离现场时,所骑摩托车被赵某一脚踢翻在地,苏某即弃车逃走。
被告等人为了获取已骑走的两辆摩托车,遂追赶苏某,并骑摩托车对苏某进行拦截,苏某见状拿出尖刀与被告人等人械斗,并将宋某捅伤,后林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将苏某抓获,赵某送宋某到医院治伤,孙某将推倒的摩托车驶离现场。案发后,三被告人将其敲诈的摩托车交南坝派出所处置。经鉴定,涉案三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363.1元。
之后,派出所民警对苏某一方人员进行讯问,并查出苏某等人伙同多人多次盗窃作案的事实。
2016年6月15日至9月7日期间,苏某先后邀约胡某、喻某、李某等人在通川区蒲家镇、北外镇徐家坝,达川区南外镇三里坪、杨柳垭和宣汉县东乡镇、土主镇、毛坝镇、胡家镇等地,采取“断线搭火”的手段,单独或结伙盗窃作案11次,共计价值91381.64元。其中,苏某盗窃作案11次,价值91381.64元;胡某参与盗窃作案5次,价值37882.74元;喻某参与盗窃作案4次,价值43289.74元;李某参与盗窃作案3次,价值36656.69元。
宣汉法院于近日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孙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上列四被告人的全部非法所得。
(侯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