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县市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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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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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之恩和养育之情难以抉择
争夺抚养权 生母与继母的“较量”
2017年3月9日,大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抚养权纠纷。这本是一件普通的案件,但因争夺抚养权的双方身份的原因,让这起抚养权纠纷变得不同寻常……

    三次婚姻两名妻子,十年婚姻坎坷路

    2006年,年方20的小万嫁给了大她十几岁且刚离婚的吴某。同年10月,两人的孩子小冉出生。小冉出生后,吴某和小万时常外出打工,小冉先后跟随外婆、婆婆生活。仓促的婚姻,孩子的降临,让20岁的小万承担起家庭的责任有些慌张,加上与吴某的年龄差距,两人婚姻一直磕磕绊绊。结婚4年后,两人协议离婚,小冉由母亲小万抚养。

    离婚后的小万继续南下务工,一走就是好几年,小冉实际上是与父亲吴某一起生活。2014年,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冉的抚养权。开庭当天,小万未到庭,法院认为小万未尽抚养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缺席判决,将小冉的抚养权变更为父亲吴某。

    吴某与第一任妻子刘某离婚的重要原因是两人婚后多年,刘某都没有怀孕生子。吴某再次离婚后,刘某与吴某的联系多了,两人又重新走在了一起,并于2014年底复婚。两人复婚后,刘某对小冉视若己出,悉心照顾小冉的生活和学习。

    生育之恩和养育之情,大家都很为难

    重新组建的三口之家都以为日子就会这样平静地过下去。天有不测风云,吴某因为嗓子沙哑去医院检查,被确诊为喉癌中晚期,虽然进行了手术治疗,但病情不断反复,吴某也不能再开口说话,不仅花光了所有积蓄,还负债累累。

    2016年6月,吴某病逝。随着吴某的去世,破碎的家庭再起波澜,小万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小冉的抚养权,并道出了前因后果:她在外打工,带着小冉只会让他跟着自己吃苦,不养孩子是客观现状所迫,但这并不代表自己不想孩子。吴某后来与刘某复婚,孩子也得到了刘某的精心呵护,所以2014年吴某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她也未出面。如今吴某去世,小万担心孩子得不到很好的照顾,才要拿回抚养权。

    一方是孩子的生母,有生育之恩;另一方是孩子的继母,有养育之情。从情感上来讲,谁拥有孩子的抚养权都让法官和小万的代理人感到为难。但是所有人都明白,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是处理这类案件的核心。因此,孩子跟谁生活更开心、更有利,孩子就归谁。

    简短的两句对白,恩怨情仇随风而去

    诉讼后,各方均希望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此案。法官安排了以小冉为主角的两次会见,让小冉分别会见继母和生母,通过这样的方式观察小冉与生母和继母相见的状态,做双方的工作,最终确定孩子的归属。小冉与继母刘某相处多年,这次相见却多了一些距离。同时,虽然小冉只是第4次见到亲生母亲,但两人一见面便抱在一起久久不分开。这一场景让法官和在场的人都动容了。

    会见结束后,法官单独询问了小冉的真实意见,调解有了更明确的倾向性。为了不让孩子因为两份母爱难以取舍,法官希望两位母亲自己做决定。两位母亲陷入了沉思。最后刘某抬起头,征询小万及其代理人:“孩子如果跟着小万后,我还可以看看孩子,空闲时间带着他玩吗?”“当然可以!”小万及其代理人在第一时间异口同声地说出了这句话。

    之前对簿公堂的气氛在这两句简短的对话中瞬间消融。小万完全没想到,昔日的对手会如此大度,强烈的触动之下,她也有了让人意料之外的表现,她希望以后能与刘某像姐妹一样,共同照顾好孩子。短短的几句话让原本剑拔弩张的氛围瞬间瓦解,两位母亲握手言和,小冉更是喜极而泣,抱着两位母亲久久不愿撒手……(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施法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本案中,小冉的抚养权虽两次变更,但第一次小冉尚不足十周岁,所以法官并未征求其意见。本案是一个很长的故事,却又是一件很短的案件。说它长,是因为十几年的时间,伴随一个男人的离散和逝去、一个孩子的降临和成长,两个女人因此产生了许多的恩怨情仇。然而,当这两个女人都回归到做母亲的位置时,对孩子的爱最终战胜了怨和仇,得到更多的恩和情,让这个看似头疼的案子很快就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法律不外乎人情”在本案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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