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悬挂登记卡和健康证明。登记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和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下列食品:(一)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三)现制乳制品;(四)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第二十八条,食品摊贩应当遵守城乡环境管理等相关规定,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
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登记或未悬挂登记卡、健康证明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登记卡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食品摊贩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责令停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予以警告,并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