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女儿近十年来都对我不管不问,也不给我拿一分钱,我想把他们‘开除’了,该如何办理?”昨日,家住达川区东兴乡洞子口村6组的村民唐宣冻来到本报“丁山帮办”栏目,诉说其子女的不孝行为。
据唐宣冻介绍,与前妻1995年离婚后,儿子由他抚养,女儿则由前妻抚养。几年后,前妻再婚,嫁了一个姓王的,还把女儿改了姓。他自己独自一人带着儿子到广东打工,一边干活一边养育儿子,在广东足足呆了20多年,因脚意外受伤才回到老家。
“我离婚后再也没有结婚,一个人在达城生活。”唐宣冻说,儿子在广东打工,已经与他失联了八九年时间了。在这期间儿子没给他打一个电话,未寄一分钱,过年回来看望了其母亲和妹妹后,也不来看望他,好像忘了父亲的存在。
其女儿也已经出嫁,在本地生活,对他也是不管不问。而他这几年的生活除了每月几十元的低保外,就靠捡些垃圾度日,还有其外侄时不时帮贴他一部分。
“想起来就寒心,与其这样还不如与他们解除父子、父女关系!”对此,唐宣冻希望记者帮他找律师支支招。
律师说法:
子女不尽赡养义务
可到法院起诉
记者试图与唐宣冻和两个子女联系,但无果。昨日上午,记者联系了达城专业律师郑传富。郑律师解释称,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在通常情况下,其相互关系不允许解除,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唐先生是不能与其有血缘关系的子女解除父子或者父女关系的,如果唐先生生活困难,其完全可以要求两个子女尽赡养义务。如若其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可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本报记者 罗丁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