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逐渐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们开始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记者日前从大竹县消委会了解到,去年他们就受理了一起关于超市购物卡维权的典型案例。
据介绍,去年7月13日,家住大竹县竹阳镇的李某到大竹县消委会反映称,他有一张该县某超市卡值一万元的购物卡。前几个月陆续消费了6000多元,购物卡剩余3000多元。可是后来突然被告知,该购物卡因不是直接在本超市购买的,不能继续消费使用了。希望通过消委维护自身权益,继续使用购物卡中的余款。
接投诉后,大竹县消委会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查,消费者李某用1万元现金是通过家住大竹县的中间人谭某在该超市买的购物卡的,该超市购物卡并未注明实名消费。除消费者李某外,经核实,经谭某之手拿出的购物卡约20多张,每人一张卡,金额从每张卡1万元到几百元不等共计金额10万元。
截止去年7月13日,已购物消费了6万余元还剩3万多元因超市老板与谭某有其他经济债权债务纠纷擅自终止不能刷卡消费(另查明:该超市老板罗某向谭某借款40余万元,谭某用10万元购物卡冲账双方曾经都是认可的,谭某至今未全部收回借款于是起诉到当地法院解决,罗某得知该信息后,停止了通过谭某处拿到的购物卡在该超市的购物消费活动)。
协调:消委会多次协商恢复购物卡使用
购物卡被超市停止使用,持卡消费者有的通过网络投诉,有的则到消委会投诉。“当时我们发现有很多人投诉该超市,立即意识到这是一起群访消费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大竹县消委会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接到投诉后,他们立即组织人员前往该超市召集经营者、中间人、消费者三方进行调解处置。在面对该超市负责人时,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给他宣传《消法》有关条款,明确直接指出:超市擅自停止消费者购物卡消费,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立即停止这种违法经营行为,商家经认真思考后也认识到自己的这种错误。
对此,中间人谭某当场表示愿积极配合消委会工作,赞同自己与该超市老板罗某经济纠纷另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同时,安抚消费者情绪,逐一记录消费者情况,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并保证拿出令广大消费者满意的处理方案。经组织三方先后4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消费者凡持有该超市的购物卡继续有效使用,超市老板与中间人谭某的经济纠纷通过司法途径另行解决,不再损害第三方即消费者的利益。
点评:擅自终止消费超市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关于此案,大竹县消委会工作人员表示,7月13日前消费者使用并未注明必须实名消费的购物卡购物,正常消费已是既成事实。7月13日,因超市老板与谭某的经济纠纷,擅自终止消费者正在正常使用的购物卡不能刷卡消费,该超市理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消委会依据事实,依法调解,取得最终结果:消费者凡持有该超市的购物卡继续有效使用,超市老板与中间人谭某的经济纠纷通过司法途径另行解决,不再损害第三方即消费者的利益。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广大消费者感到满意。
(本报记者 刘民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