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辛苦苦在某培训学校工作了12年,但由于近年来培训市场不景气,学校精减人员,他被辞退,因为他的年龄已超过60岁,不知道自己能否向学校追要经济补偿金,便拨打了本报民生热线2382258,希望记者能帮着问问。
“我觉得自己符合申领这笔经济补偿金条件,可又拿不准。”郭先生告诉记者,从50岁开始,他应聘到位于达城人民公园内的某英语培训学校当老师,任职期间勤勤勉勉,尽职尽责,为学校贡献出了自己的汗水和知识,一干就是12年。这几年学校生源减少,经营比较困难,今年春节后,学校决定缩小规模,减少教师数量,他也在其中,当时说好让他转到另一所学校任教,他也同意,可到另一所学校应聘时,对方却觉得他年龄太大,没有收他,他也失去了工作。“这种情况下其实我就是被辞退了。”郭先生觉得这是因为校方缩小经营才导致自己被辞退,所以应该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我当初到学校任教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又已经62岁了。”郭先生说,他的年龄超过60岁,已超过《劳动法》规定适用的最大年龄,加之以前应聘也没有签合同,这让他对自己是否能要求学校给经济补偿金产生了疑虑。
我市专业律师郑传富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如果郭先生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报记者 杨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