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电子防盗门损坏一个多月期间,邹先生家遭遇失窃,他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共计4万元的经济损失,理由是物业未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及时对“共公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无形之中给小偷提供了作案机会。
然而,物业同样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回应邹先生,他家的物品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的私有财产,由业主自行保管”部分,因而不承担责任和赔偿。那么从法律角度,物业是否存在违约和担责?
业主回家发现一片狼藉
2014年,家住通川区北外某小区的邹先生回家发现,屋里杂乱不堪。“客厅电视柜的抽屉、茶机的抽屉被打开,卧室衣柜门全敞开了,最可恨的是贼娃子连冰箱里的一袋火腿肠都没放过。”邹先生回忆,他回家见客厅很乱,以为妻子在家大扫除,他喊妻子名字无人应答,走进卧室见床头柜抽屉里的物品全在床上,他才意识到有小偷进屋了。
邹先生第一时间通知物业管理人员到场维护现场,然后报警。事后,邹先生夫妇清查发现,现金、首饰、笔记本电脑等各种失窃物品共计金额4万元。邹先生还发现防盗门门锁完好如初,他推测小偷极可能是采用坊间传闻的技术开锁方式进入他家的。
窃案发生后,与邹先生居住同一单元的所有业主为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纷纷要求物业尽快修好单元楼道电子防盗门门锁,这让邹先生联想到,如果物业及时维修好楼道电子防盗门,小偷就不可能顺利进入楼道,他家也就不会失窃。此因,邹先生决定找物业追责承担赔偿经济损失。
双方依据合同各抒己见
邹先生找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发现,合同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对其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等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若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履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邹先生认为,在楼道电子防盗门门锁损坏长达一个月期间,物业清楚门锁已坏,却没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及时对“共公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所以物业存在违约行为。邹先生由此认定,小偷进入业主家作案,物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物业赔偿他此次遭窃引发的所有经济损失。
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根据《物业管理合同》中关于“业主专有部分的私有财产,由业主自行保管”的约定,以及刑事案件往往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和隐蔽性,即使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注意义务,也很难绝对避免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物业认为,对于在业主专有部位(房屋内)发生的侵害事件,应当由邹先生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不能免除违约赔偿责任
达州虹信律师事务所李威律师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对其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等负有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的安保义务重在履行合约的过程,即主要是看其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物业公司对邹先生所在楼栋的防盗门具有维护、修缮义务,但防盗门损坏长达一个多月未及时修复,即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对业主被盗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当然,窃贼系直接侵害人,对业主财产被盗所致的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追偿。同时双方的《物业管理合同》第四条中关于“业主专有部分的私有财产,由业主自行保管”的约定不能免除物管公司因违约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杜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