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前夫什么都没有要,如今我生意亏了,一个人抚养女儿十分吃力,我想找前夫支付女儿一定的抚养费合理吗?”昨日,家住达城的市民何女士向本报“丁山帮办”栏目求助,希望记者帮她向专业律师咨询。
事件缘由
据何女士介绍,前年,她与丈夫王先生协议离婚,双方口头约定:女儿芳芳(化名)由她抚养。丈夫王先生放弃所有的共同财产,净身出户。随后,她和几个朋友投资开了茶楼,几年下来不但没有赚到钱,反而把老本都亏出去了。
“如今我一人抚养女儿太艰难了!”于是,前不久何女士找到前夫协商。可王先生说,自己已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他不会再支付抚养费。
帮办跑腿
达城专业律师郑传富对此表示,王先生所处的情况并不能免除其抚养义务,他仍应支付抚养费。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而,即使王先生放弃自己应得的那部分财产而净身出户,也不能免除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若王先生离婚当时放弃财产的目的是想以财产折抵抚养费,应当在协议时予以明确“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抚养费一次性给付孩子”。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情况下也不是完全免除了抚养义务,如果情况发生变更,子女在必要时,比如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或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等,可以提出要求增加抚养费。
(本报记者 罗丁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