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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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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出台“十条意见”促进建筑业提档升级

    为推动我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切实推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近日,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达州宾馆召开“达州市推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工作会”,记者了解到,“十条意见”将推动建筑企业提档升级、做大做强。

    第一条,支持建筑企业提档升级。对新晋升为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新晋升为一级专业承包、甲级勘察、设计、监理资质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取得公路、市政、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电力、通信、机电专业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建筑企业成立技术研究中心,获国家级、省级授牌(批文)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二条,鼓励市外建筑企业迁入达州市辖(以下简称达州)或在达州设立总部。市外建筑企业迁入并登记注册在达州或总部设在达州的,对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甲级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分别给予35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三条,支持建筑企业创建质量品牌。对获“鲁班奖”、“天府杯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国家级、省级优秀建筑企业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四条,鼓励登记注册在达州的建筑、房地产企业对外拓展业务。登记注册在达州的建筑、房地产企业在市外承建施工项目、实施房地产开发,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等,由受益县(市、区)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按企业实际缴纳税额地方留存部分20%的标准安排资金给予该企业奖励。

    第五条,支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建筑、房地产企业通过改制、联合、兼并和股份合作等方式实施重组,三年内培育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2-3家,培育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5-8家。对建筑业企业首次突破年建筑业产值20亿元、入库税金5000万元和年建筑业产值10亿元、入库税金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建筑企业100万元、50万元奖励,市人民政府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市县所属国有(含国有控股、参股)建筑企业未经同级政府批准不得外迁。

    第六条,支持建筑企业引进、培养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对建筑企业培育或引进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消防工程师和全国注册岩土、电气、暖通、给排水工程师等,在满足建筑企业资质人才配备标准前提下,按企业年度净增长骨干人才数量给予1万元/人奖励。

    第七条,规划建设达州市建筑产业园区。制定园区建设和入驻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打造建筑企业总部办公基地、科研培训基地和集房地产开发、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质量检测、咨询培训、建材加工、设备销售及租赁、金融服务和技术研发为一体的建筑产业园区。市政府对园区给予土地、人才、项目、资金等方面倾斜。

    第八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建筑业、房地产业协会在加强经营管理、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发挥作用;在加强建筑、房地产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和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在提升企业管理能力、培育或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提升行业人员施工技能和水平等方面发挥作用;在行业自律、反映企业诉求、协调处理纠纷、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九条,支持登记注册在达州的建筑企业参与各类工程项目建设。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比选、招标方式。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以下的市县级政府全额投资项目(除隧道、桥梁、水利水电枢纽、大跨度钢结构中技术复杂程度较高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项目外),招标均采用政府确定合同总价,实行抽签招标确定中标人;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含)的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评标,确定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执行。

    民营投资项目,鼓励投资者(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登记注册在达州的建筑企业为施工单位。

    注册登记在达州的建筑企业中标的市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减半收取,并可采用商业担保、银行保函、保险保证方式。

    第十条,支持房地产企业在达州登记注册独立法人公司。非达州市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达州竞得土地开发权后,应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独立法人开发企业,方可享受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十条意见”所涉及的奖励资金来源,通川区、达川区、达州经开区奖励资金由市、区各承担50%,其它县(市)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分别承担30%、70%。

    “十意见”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意见作出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贾金戈 本报记者 杜晓辉 谢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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