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通川区纪委通报一起典型失职案件,罗江镇高岩村党支部书记因违反财经纪律和失职错误,被予以党内警告处分。
据了解,2009年,达万高速公路建设途经罗江镇高岩村1组,占用了小组耕地和山林土地共计61.5亩,通川区国土局支付给该小组土地补偿金221.7万元。按照高岩村制定的管理办法,被占地小组要缴纳土地补偿金的5%给村委会作为管理费,用于村集体建设。按照比例计算,该组需缴纳11.085万元,但一直未将管理费交给村委会。2011年7月,高岩村村支两委研究决定,将区交通局拨付给1组的道路硬化补助资金截留了6.98万元,直接抵扣小组应缴纳的管理费。
同时查明,当年达万高速公路建设占用该小组耕地和山林土地共计61.5亩,相关部门下达给小组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名额110个。然而组长谭某某(非共产党员)在填报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料时,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三名亲戚纳入该组失地农民社保名单,并将购买失地农民社保花名册交给高岩村村委会审核。高岩村在审核小组上报的花名册时,未认真审核上报人员是否符合条件,村主任郑某波(另案处理)便直接在花名册上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并上报。后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三人违规领取社保养老金共计11万余元,而郑某元作为高岩村党支部书记,对以上问题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通川区纪委审查认为,郑某元身为共产党员,在任罗江镇高岩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该村截留了1组道路硬化专项资金。未按照规定审核失地农民社保资料,导致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村民违规办理失地农民社保,其行为已构成违反财经纪律和失职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郑某元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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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胡健 通川纪委通讯站 张元强 王冰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