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民生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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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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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女儿正在上大学
前夫有权拒绝支付医疗费吗?

    “我和前夫离婚后,一直为女儿的生活费‘磕磕绊绊’。如今女儿已满十八岁,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可前夫称法律有明文规定,凡是子女年满十八岁,他就没有义务支付相关费用了!”昨日,达城市民杨女士忧心忡忡地向本报“丁山帮办”栏目求助,希望记者帮她了解一下,法律究竟对此有何规定?

    市民求助:

    据杨女士介绍,1993年她与通川区某单位的杜某某结婚,1997年1月11日其女儿出生。因性格不合,在2001年2月14日,她与杜某某离婚。当时法院判决,其女儿由她抚养,生活费第一年起每月130元,从第三年起每月150元。同时,女儿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双方一人承担一半。

    直到2005年再次通过法院判决,将女儿的每月生活费调到180元。随着物价不断上涨,2013年又通过法院判决,女儿生活费从当年9月起上调到每月600元。

    2015年6月,女儿考上湖南一所学院,同时也年满十八岁。9月入学后,女儿不幸患病,花去医药费15000多元,报了5000多元的账,下剩近10000元。前不久,她找前夫杜某某支付女儿一半的医疗费时,杜某某不同意支付。其理由是女儿已年满十八岁了,他再没有义务支付这些费用。

    “我是渠钢的下岗职工,如今靠打工度日。而女儿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不能自食其力,难道真的如前夫所说,年满十八岁后,父母就没有义务支付相关费用吗?”对此,杨女士十分迷惑。

    律师回复:

    昨日下午,记者就此联系了达城专业律师郑传富。郑律师解释称,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因此,已满18周岁在上大学期间的成年子女,如果不存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则无权要求父母继续付给抚养费。此时,父母承担的只是道德上的责任,无法律上的义务。如果父母主动给付,则是一种亲情的表现。(本报记者 罗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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