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民生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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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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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岁以上劳动者被解聘
每满一年有一个月工资补偿吗?

    本报讯 “按照劳动法,劳动者被解聘的每满一年有一个月工资补偿。可我老伴在一家公司干了5年多的保洁,如今被解聘了却没有任何‘响动’,让人难以理解!”昨日,家住通川区安云乡3村3组的吕尚直,向本报民生热线2382258来电咨询。

    据吕尚直介绍,他的老伴1951年12月出生,今年65岁。通过熟人介绍,2010年10月应聘到达川区南城一公司负责保洁,每月工资1800元左右。其老伴在该公司一直干到今年4月30日被解聘,原因系该公司把办公大楼的保洁工作统一转包给了保洁公司。

    前不久,吕尚直陪老伴找到该公司有关工作人员,提出既然被解聘了,他们也无异议。但根据劳动法,凡是劳动者被解聘的每满一年有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希望该公司能按章办事。可对方工作人员却表示,其老伴年龄超过六十岁,不是劳动用工关系,因此不适合劳动法。不过,该公司可以适当做一点“表示”。

    对此,吕尚直想知道,六十岁以上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属什么关系?像这样的情况该怎样维权?

    昨日上午,记者就此联系了达城专业律师郑传富。郑律师表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如果吕尚直的老伴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则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本报记者 罗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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