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不到工资 还要反赔10万元?
陈某于2013年7月9日,与达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即合同解除或终止后,陈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陈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因电脑公司拖欠陈某2014年6月、7月两个月的工资,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2014年8月11日,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
劳动仲裁委受理此案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电脑公司同意补发陈某两个月的工资,但要求陈某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拿不到自己应得的工资和相关补偿,反而要赔偿那么大一笔费用,陈某怎么也想不通,于是找到天仁和律师事务所朱律师。朱律师接案后,在庭审中指出: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所欠付的劳动报酬,并支付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因电脑公司既未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又没实际向陈某支付该经济补偿金,故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陈某无效。
劳动仲裁委最终采纳了朱律师的答辩意见,当事双方均未提出异议。
律师点评:
竞业禁止有限制
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者离任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企业同类性质的行业,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竞业禁止的适用主体、行业范围、时间范围、区域范围、经济补偿、违约金等进行了必要的合理性限制。竞业禁止对用人单位来说,其应当支付竞业禁止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并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时,对竞业禁止劳动者的主体范围和保密事项范围、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和禁止年限进行合理的限制。本案中,用人单位尽管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和违反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该竞业限制义务应该终止,即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
(朱淑萍 本报记者 刘民婕)
辛辛苦苦工作,不仅未拿到应得的工资,反而被要求赔偿10万元,在达城一家电脑公司上班的陈某做梦都没有想到。那么,这笔针对竞业禁止的巨额赔偿,到底该不该赔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