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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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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期间因公受伤
双方“私了”后还能找对方赔偿吗
“我在打工中不幸受伤,后来通过协商,与老板做了一次性了断。如今旧伤复发,我还有理由找老板赔偿吗?”昨日,家住达川区翠屏办事处金华社区的邓先生向本报民生热线2382258来电咨询。

    据邓先生介绍,2005年,他应聘到通川区西外长城建材装饰城上班,专门负责商场开门关门、催收租金、发宣传资料等。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商场一名经营户要撤离,其还下欠租金。商场主管便安排他到该门市去断电,断电过程中,他所使用的老虎钳漏电,导致被电打后从3米多高的顶棚摔下受伤。

    事故发生后,他被同事送到通川区大西街二医院外科治疗,经医生检查,确诊他右肩肩胛骨撕裂和右肋骨断裂2匹,住院10多天,花了2000多元医药费,医药费均是老板支付的。出院休息1个月后他又去上班,上了两个月,他发觉自己已经不能再胜任该项工作,遂提出辞职。

    之后,双方通过协商,老板向他一次性支付了5000元,还包括当月工资800元在内。最后,他向老板书写了一份承诺书,其内容大致是5000元一次性解决,今后再生病不能找该商场负责。“如今这么多年过去了,我的右手始终无法干重活,长期备受病痛折磨……”邓先生说,当年双方已进行“私了”,如今他还有没有理由找对方负责?

    随后,记者联系了达城专业律师郑传富。郑律师表示,就邓先生通过与对方协商所达成的协议来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邓先生同时应注意,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及时行使或者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会因期间届满而使权利归于消灭或者主张得不到支持。

    (本报记者 罗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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