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丈夫在经开区某能源公司工作六七年,今年8月份无故被停职,10月份去世。”近日,市民彭女士致电本报市民热线2382258反映称,丈夫去世后,原所在公司没有任何补偿,不知相关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市民:
丈夫去世后公司无补偿
彭女士告诉记者,六七年前,50多岁的丈夫应聘到该公司做杂工,每月一千多元收入。今年5月份检查出患食道癌,但仍然一边工作一边治疗,到了8月份,公司停止向其丈夫工资卡里打工资才停止工作。“10月份丈夫去世,公司派人送了1000元礼金,事后,听亲戚说,公司应该给丈夫购买五险一金,解聘后应该有补偿,死亡后也应该有补偿,不知道相关法律有没有这些规定。”
律师:
应当支付相应赔偿金
达城职业律师郑传富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本报记者 杨秀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