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年去世,生前我们共同买的房子,现在想过户到女儿名下,却要公婆一起办理公证才行。”近日,市民李女士致电本报市民热线2382258反映称,房子是她和丈夫共同购买的,现在丈夫去世,公婆不签字就办不了房产证,不知道有没有别的办法?
市民:办房产证要公婆公证
李女士告诉记者,2012年她和丈夫省吃俭用,在达川区南城按揭了一套近80平米的房子,首付用去了他们所有积蓄,余下20多万元按揭款,靠每月打工支付。去年,丈夫骑摩托车载着儿子在龙郡隧道撞上柱子,父子俩不幸去世。“丈夫和儿子同时去世,让我觉得天塌了一样,每天晕厥好几次,娘家哥哥们看着心疼,就帮着把余下的按揭款一次性付清了。今年,开发商通知办理房产证,了解情况后,我就想把房产过户给女儿,开发商却要求交一份《继承权公证书》,证明这套房子的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即去世丈夫的父母签字放弃对这套房子的继承权;如果办在我名下,也需要这样做。这两天,我回老家和两位老人商量,老人们不愿意签字,只说要房子,也不说经济补偿等,让我很为难,不知道该怎么办,不知道有没有别的办法办理房产证?”
律师:公婆享有部分继承权
达城职业律师郑传富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约定归各自所有,则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李女士与其丈夫生前共同买的房子系夫妻共同财产,则丈夫去世后,房屋并不属于李女士独自所有,其属于丈夫的部分应当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女士、其女儿、丈夫的父母继承。所以,李女士如果要求把房屋登记在其女儿或者自己名下,开发商通知要求提交这套房子的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即丈夫的父母应当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是正确的。如果丈夫的父母不放弃继承,则其有权要求对遗产依法进行分割。
(本报记者 杨秀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