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作为财务工作人员,时刻面临着金钱的诱惑,一旦定力不够就会犯下错误。近日,通川区纪委发现一名基层财务人员曾经挪用公款,虽事后补救及时退还,但根据相关规定还是给予其党纪处分。
2010年11月,原达县县委办、县府办印发《达县村(社区)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后,时任梓桐乡财政所会计的李某某具体负责该乡村(社区)干部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2012年6月和8月,梓桐乡高楼村两名离职村干部分别给了李某某现金6000元,要求办理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李收款后还为两人开具了《四川省社会保险专用票据》。
2013年,李某某到原达县农保局为两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时,农保局方面解释此政策涉及社会矛盾已暂时停止办理。但事后,李某某并未向两名离职村干部解释政策变化,也未退还两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直到当年7月,李某某调往金石乡财政所工作时,也未将此项工作移交给相关人员,而这笔资金则被他用于个人日常开支。2014年,李某某主动与两名离职村干部达成协议,退还了两人的保险费各6000元,并补偿两人各6000元。
调查发现,2009年至2012年间,李某某还先后收取其他三名村干部和村民,续缴的养老保险费共计5000元,并开具了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但他未将该款上缴到原达县农保局,全部用于个人日常开支。2014年5月,李某某才通过银行转账退还了三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调查认为,李某某身为共产党员及国家工作人员,在管理村干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他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于个人开支,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错误。鉴于李某某在组织调查前已退还养老保险费并补偿了相应损失,主动消除了影响,通川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李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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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胡健 通川纪委通讯站 张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