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到市房管局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居然要收离婚调解书原件。”近日,市民龚先生致电本报市民热线2382258反映称,他只有一份离婚调解书,房管局拿去了原件,让他没办法办理其他事务,他很不解,市房管局为什么要收取原件备案?
市民:
房管局要收《离婚调解书》
龚先生告诉记者,今年8月,他和老婆因感情破裂,到法院办理了离婚,协议约定他们共同购买居住的房产归他所有,后法院作了《离婚调解书》确定。“前几天,我拿着《离婚调解书》到市房管局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工作人员看了后,按照调解书要求,将我与前妻共有的房产变更到我个人名下,但《离婚调解书》却不还给我,称按规定必须原件备案。但当我到派出所去变更户口簿‘已婚’项目时,他们也要我出示原件,我就懵了,法院只给了我一份《离婚调解书》,我怎么也拿不出第二份来呀,就到市房管局要求备案复印件,退还原件,工作人员直接拒绝了,称,他们只能原件备案,如果派出所认可,可以给我复印一份并加盖房管局鲜章,证明复印属实。市房管局这样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吗,他们为什么要收取原件备案?”
房管局:对市民负责
随后,记者联系了市房管局,一负责人告诉记者,房产对于每个市民来说都属于重大财产,本着对市民负责,对工作严谨的态度,据相关规定,市民龚先生变更房产登记必须要《离婚调解书》原件、或者加盖出具《离婚调解书》法院鲜章的复印件备案,这是证明房产变更的唯一有效法律依据;如果派出所认可我们的复印件,我们可以向龚先生出具加盖房管局鲜章的复印件证明属实;或者龚先生可以到法院复印一份加盖鲜章的《离婚调解书》证明。
(本报记者 杨秀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