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陈先生:我是经开区人,1972年出生,一直没有结婚,去年经人介绍,与一位离异的女性结婚,她和前夫生育了两个孩子,但离婚后,两个孩子都和前夫生活。今年初,我和她生育了一个孩子,孩子没出生前,我去给孩子办准生证,工作人员不给办,现在孩子出生了,说要罚款上户。像我们这种情况,我是初婚,老婆虽然生育过两个孩子,但与前夫生活,我们生育的孩子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吗?
市计生办:陈先生的情况应该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据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规定,一方未婚且未生育,另一方离异,但曾经生育过两个孩子,不管孩子与谁生活,他们结婚都不能再生育;如果一方未婚且未生育,另一方离异,但曾经生育过一个孩子,不管孩子与谁生活,他们结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因此,陈先生的孩子要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
“寻物启事”中的酬金
可以要求兑现吗?
市民吴先生:前段时间,我在达城中心广场清扫垃圾箱时,捡到一个钱包,里面有很多证件及发票,心想失主肯定很着急,就另外放在了一边,没想到,过了几天,中心广场就贴出了“寻物启事”,还说要重金酬谢,我看失主的姓名与我那天从垃圾箱里捡到的身份证姓名吻合,就拨通“寻物启事”上留下的电话,失主赶来确认,连声说“谢谢”后就领走了,并没有“寻物启事”上说的重金酬谢,我可不可以要求他适当的给予酬谢金?
郑传富律师:据相关法律规定,类似“寻物启事”这种包含酬金内容的启事称为悬赏广告,为了确定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应当弄清这种悬赏广告是否构成要约。如果构成要约,则对于他人就其发出要约所作的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规定,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吴先生可以要求失主按照“寻物启事”给予适当酬谢金。
(本报记者 杨秀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