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先生:晚报你好!我2012年结婚时,有一笔2011年10月起存的3年期定期存款,我认为这属于我的婚前个人财产。现在妻子要与我离婚,并且她主张该存款的利息有她一份,请问她的主张有没有法律依据?
包打听:张先生你好!这件事已帮你问清楚了。专业律师回复称,依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的存款利息虽然有一部分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储蓄产生的利息是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利息,与具有风险性的投资行为性质不同,不属于投资收益的范畴,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张先生个人所有。
(本报记者 罗丁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