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民生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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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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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 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吗?
律师:应当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近日,市民李先生致电本报民生热线反映称,他在西外某小区物管公司做保安,从开始上班到现在工资一直是1000元,现在物价这么高,与他的工资相比出入太大了,不知道到达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如果比他们的工资高,企业在用工时,是不是可以不执行该标准,还是必须执行?

    市民李先生告诉记者,他已经五十多岁了,2012年2月,到西外某小区物管公司做保安,约定工资910元,保险40元,全勤50元,另外每做满一年加30元工龄工资,这样算下来,一个月就1000元钱的样子,工作还一点都不能耽误,“我们公司大多数人都是这个工资待遇,生活得不仅拮据,还很困难,只觉得收入和现在的生活水平出入太大,但又不知道从哪里去了解达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更不知道企业在用工时,是否要遵照这个工资标准执行?”

    针对李先生的疑问,郑传富律师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劳动行政部门了解最低工资标准的具体内容。

    (本报记者 杨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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