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听说国庆节加班前三天一天算三天,而我们领导却说一天算一天,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昨日,通川区市民王先生迷惑不解地向本报民生热线2382258来电反映。
据王先生介绍,他是通川区某镇政府招聘的保安,每天24小时值班,每月工资1500元,遇到节假日有适当补助。今年国庆节他加了7天班,在前几天,他们领导对他说,国庆期间只给他算前三天是加班,并且是一天算一天。当时,搞得他一头雾水。对此,他想知道,今年国庆加班究竟该怎样计算呢?
昨日上午,记者就此联系了通川区人社局,该局劳动仲裁股李姓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按照规定,今年国庆节期间的法定节假日为10月1日至3日,这3天的加班费应按照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4日至7日是相邻双休日调休,应按照平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但1日至3日是法定假日不得以调休来抵销,而4日至7日是公休日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
李姓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若当事人王先生确实加了班,可先与本单位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通川区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本报记者 罗丁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