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2月26日,大竹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十六名被告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因在该县竹阳镇某歌城的有偿女性陪侍业务与吴某(另案处理)产生矛盾。2013年4月17日晚9时许,被告人钟某带上被告人王某等人到该歌城找寻吴某未果,遂与其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约定当晚在竹阳镇教师新村见面“摆一下”。
当晚11时许,被告人钟某邀约被告人粟某某等20余人携砍刀来到竹阳镇教师新村附近等候。附近居民因吵闹声大惊醒探看时被乱骂遂报警。同时,吴某(另案处理)邀约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携砍刀赶至竹阳镇西门护城河桥头聚集,在等候其他联系人员的过程中被民警抓获,并缴获其预备作案使用的砍刀。被告人钟某等人在民警赶到现场前逃离。
2013年4月27日中午,被告人叶某以支付好处费利诱、邀约被告人杨某某召集人员帮被告人叶大某前往大竹县周家镇某煤矿张某某处收欠款。被告人杨某某遂电话联系钟某、魏某等五人,又通过他们一共邀约24人前往该煤矿收账。当日下午5时许,杨某某、叶大某等多人先进入煤矿会议室与对方张某某、杨小某等人谈判并发生争吵。
最终争吵升级为杨某某一方对张某某一方的殴打和对煤矿财物的打砸。后场面失控,被告人杨某某通知大家离开,但是张某某叫来矿上的大量工人将其拦住,被告人叶大某趁乱逃离。被告人杨某某、钟某等对煤矿工人叫嚣“谁拦就弄死谁”,但被数量悬殊的煤矿工人团团围住,直至民警抵达现场。后经公安机关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杨小某为轻微伤。2013年4月29日,被告人叶大某自动到该县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钟某等14人,随意殴打他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杨某某等5人伙同他人,拉帮结伙,预谋持械聚众斗殴,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已庭审结束,将择日宣判。
(袁斌 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