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伙同他人棒杀摩的司机,逃亡十多年才投案的开江男子王某某近日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
1995年11月,开江人王某某和肖某某(已枪决)一起玩耍时,感叹手里没钱用,于是商定去抢摩托车,赃款对半分。两天后,两人来到当地的“跳蹬桥”烂路处作案。
案发当晚7时许,肖某某戴一副平光眼镜,在耳部用红墨水涂抹了一个胎记,然后来到开江县城一转盘处,租乘一辆摩托车谎称到“双石桥”。当车行至约定地点处,肖某某看见王某某站在公路边,遂趁司机减速之机,左手抱住司机的颈部,右手持匕首抵在司机胸部。车停后,王某某持木棒上前击打司机头部致其昏迷倒地。尔后王驾驶摩托车,二人逃离现场。被丢弃路边的摩托车司机后来被好心人送往医院,但由于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次日,听说被抢的司机死了,王某某随即逃到广州躲藏。2011年全国“清网行动”期间,公安机关对王某某的家人进行动员后,王某某才于同年12月15日到开江县公安局广东追逃组投案,但没有供述自己持木棒击打被害人的主要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抢劫摩托车,并直接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王的亲属已代为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死者亲属也要求对王从轻处罚,故对其可依法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同时,被告人王某某虽自动投案,但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持木棒击打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自首情节不能成立。
(王剑琴 本报记者 张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