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大爷替人照顾2岁幼儿,不料午休时,独自玩耍的幼儿用剪刀刺伤大爷的右眼,导致七级伤残……
2010年9月,因外出打工无法照顾小孩,周某经父亲介绍,将女儿芳芳(化名)委托给六旬老人王某代为照顾,双方口头约定由周某每月支付王某及小孩生活费共计800元。2011年7月10日中午,王某及妻子在房间内午休,芳芳独自玩耍,不料用剪刀刺伤王某的右眼。王某于次日在达州市中心医院被诊断为:右眼球穿通伤,右眼外伤生白内障。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共计1万余元。王某受伤后,周某及其父亲曾给王某寄回部分医疗费用。2012年2月12日,周某父亲向王某出具3万元的欠条一张,但迟迟未能支付,为此,王某将对方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认为,芳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王某作为被委托人代行监护职责,应当时刻对芳芳的行动加以看护,但事故发生时,王某及其家属均在午休,对小孩疏于管理和照顾,导致本案事故发生,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故原告对自己的损伤后果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综合本案事实,确定由原告方承担60%,被告承担40%的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王某受伤后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二审查明,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玉霑 本报记者 张黎丽 实习生 贾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