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原告廖某(女)与被告刘某(男)原系夫妻,后因性格不合,于今年6月在大竹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两子女都随父亲生活,抚育费自理,原夫妻共有的一间门市和一套住房都归两子女。但自6月以来,两子女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其父亲未尽抚养责任,所以母亲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两子女的抚养权。
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互不相让,都想争取到子女的抚养权。最后在法庭的组织下,双方自愿休庭调解。法官认为,原、被告双方症结在于都担心对方抚养子女后,会将离婚协议中的房屋私自处理掉,因此,法官决定以此为突破口,指出双方在离婚时将房屋均赠予子女的协议内容,对双方是具有约束力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且本案不涉及对房屋的处理,驳回上诉。
随后,法官从社会责任、亲情的角度入手,告诫双方子女的关系是最直接的血缘关系,它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无论哪方抚养子女,都不应给子女造成心灵上的伤害,这样才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最后通过法官不懈努力,双方表示尊重子女的意见,达成了两子女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的调解协议。
(本报记者 向也 实习生 贾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