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土地林地流转合同函

版次:02    作者:2025年08月06日

达州市昱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4日,宣汉县黄石乡铜鼓村村民委员会与贵单位签订了《土地林地流转合同》。因历史原因及客观因素,该合同违背了相关法律及政策的规定,且贵单位未全面履约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故函告解除该合同。理由如下:

一、合同约定土地承包期限为60年。违背了流转土地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的规定。

二、合同签订后至今已经长达六年之久且拖欠部分材料和人工费,贵单位未实际投入生产创造社会价值,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三、贵单位违法经营,存在法定解除的情形。2018年12月13日,贵单位在建设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受到宣汉县林业局的行政处罚(宣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108号)。贵公司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特函告贵单位:解除双方于2018年4月24日宣汉县黄石乡铜鼓村村民委员会与贵单位签订的《土地林地流转合同》,解除决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贵单位如有异议,在收到本函告后15日内依法主张权利。逾期,我单位将另行处置合同标的物,产生一切后果与责任由贵公司承担。同时,我单位保留追究贵单位责任的权利。

宣汉县黄石乡铜鼓村村民委员会

二0二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