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送员撞伤他人 责任应由谁承担

版次:04    作者:2024年12月26日

外卖行业的蓬勃发展极大地便利了快节奏的生活。为了保证订单的准时交付,配送员们在城市的大街小巷中穿梭不息。然而,在追求速度的过程中,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那么,当配送员在送餐途中遭遇事故时,责任的归属应如何界定呢?本期“法治达州”栏目选用了有关的典型案例,向读者提供法律视角的深刻剖析和启示。

2023年4月的一天,外卖配送员张某在送餐途中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在某路段红绿灯交叉路口变更车道时,与同向右侧车道王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李某)相撞,导致车辆损坏及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王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张某为王某垫付了医疗费14447.85元。

事故发生后,张某认为自己是在送餐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其侵权行为应由其所在公司承担部分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王某将张某、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及张某所驾驶摩托车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湖南临澧的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是“某外卖”在临澧县的代理商,张某于2023年3月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该公司辩称,其与张某之间不存在用工关系或劳务关系,而是承包关系,张某的侵权行为是其个人行为,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张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中的条款,如“服从安排,统一管理,按时上下线,不得迟到早退……每月二十一日前发放上月劳务报酬;劳务报酬、话费补助及其他奖励参照最新《骑手薪资制度》;甲方为乙方提供职业培训和购买相关保险;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督和检查……”等内容,均表明张某负有接受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考核,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义务。张某的工作手机截图及工资明细表也证实了这一点,显示张某的日常工作确实接受公司的管理、考核,劳动报酬根据其配送量定期支付。

综上所述,张某实际上是在为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个人劳务,该劳务是公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同时张某的工作缺乏独立性,随时接受公司的管理和考核,因此应认定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请求指派工作任务的合同相对方(用工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在本案中,张某在执行送餐任务时造成王某的损害,应由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法院依法判定外卖配送员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张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对王某的事故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其保险限额范围内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事故,不足部分应由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57884.85元。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王某各项损失18135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赔付王某各项损失17712元,剩余损失由王某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

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下,外卖骑手、快递员、代驾员、网约车司机等新兴就业群体的数量快速增加。他们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导致第三方遭受损害时,由于涉及新业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或其直接提供劳动的平台外包商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问题,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者较为复杂。该判决明确了此类案件中侵权行为的主体责任认定问题,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保障新业态劳动者群体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督促平台经济企业规范用工,促进平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记者 闫军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