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

版次:08    作者:2024年12月13日

(紧接第六版)经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较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在征得所有权人同意后可以迁移到传统村落中实施保护。

第二十九条 传统村落规划范围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并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传统村落保护需要,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及措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消防管理和宣传教育,完善消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和检查,做好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传统村落灾害的隐患排查、监测预警、预防治理工作,做好防火烧、防雷击、防腐蚀、防虫害、防水浸、防偷盗、防破坏和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挖掘传统的民俗文化,鼓励村民开展传统民俗文化活动,并保护与之相关的空间场所和物质载体。

第三十二条 鼓励、支持传统村落与周边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整合利用,优先安排产业发展项目,将传统村落打造成乡村体验、文化创意等产业基地,促进村民就业,增加村民收入。

传统村落被开发为旅游景区的,景区经营者应当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村民的合理收益。

鼓励传统村落村民在传统村落内居住,传承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参与传统村落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具体参与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

传统村落的村民可以房屋、资金、劳务和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等入股的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

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采用出资、捐资、捐赠、设立基金或者租用传统建(构)筑物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收集整理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材料;

(二)配合编制和组织实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

(三)开展日常巡查,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行为,及时处置传统建筑、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等隐患,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宣传、指导、督促村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的要求,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二)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及时登记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传统村落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保护状况、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督。发现存在未及时组织编制保护与利用规划、违反保护与利用规划开发建设等对传统村落保护不力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辖区内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检查、评估和整改情况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在传统村落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移建、拆除建(构)筑物的;

(二)擅自在传统村落规划范围内设置标识、大型广告的;

(三)擅自改变传统村落规划范围内建(构)筑物、标识、广告的形式、位置、体量、风格、色调,破坏传统村落景观环境的;

(四)在核心保护区新建、扩建与传统村落保护无关建(构)筑物的;

(五)阻扰维护和修缮传统村落建(构)筑物的;

(六)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的;

(七)其他破坏传统村落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建议一年后,无正当理由仍不按照规定申报传统村落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公布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的;

(三)未组织编制传统村落内传统建筑抢救修缮实施方案的;

(四)未落实传统村落保护经费的;

(五)因保护不力造成传统村落格局严重破坏、传统建筑坍塌、损毁的或者保护不力导致从传统村落名录中除名的;

(六)未按照规定落实传统村落消防安全责任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